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使老师能享受这一减税红利政策,现将个人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说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这次集中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范围包括五项内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汇算清缴时由本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政策内容详见附件一、二)。
申请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请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详见附件四),如想详细了解该政策,请点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解读》,该材料来源于网络。
二、填报人员范围
在学校全职工作的事业编制职工、非事业编制职工、B类人员、返聘的退休职工。
兼职工作人员请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至全职工作单位。
三、填报要求
由本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据实自愿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详见附件四)。填写完成后,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纸质版(需本人签字)和电子版同时提交至本单位指定负责人员。
四、注意事项
1、每位老师对所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提交后,税务机关将联合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对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因提供的信息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需要上传至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请严格按照《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详见附件三)填写。如因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造成2019年不能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需留存相关佐证资料的,请老师根据个人填报情况自行留存(详见附件一)。
4、如果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送信息的,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个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5、已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财务处,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
每年12月份,老师需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提交给财务处;如未及时确认,税务机关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信息重新确认并提交给财务处后再继续办理扣除。
6、老师因个人原因,不愿向学校财务处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集中填报工作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信息填报采集工作,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及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请各单位尽快通知员工进行填报,填报完毕后,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电子版和纸质版交至本单位指定负责人员,各单位请务必在2018年12月28日17:00前将收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电子版发送至财务处财务管理科邮箱sduliqi@126.com,纸质版文件送至知行楼505室。
如您在信息填报过程遇到任何问题,可咨询税务咨询电话12366或财务处财务管理科0631-5688836。
财务处财务管理科地址:知行楼505室。
附件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附件三:《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
附件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电子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