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自2019年1月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面实施,本次改革将分类征税模式变为综合征税模式,计税方式由按月计算变为按年计算,税收调整政策涉及每一位教职工利益,现将校内涉及个人所得税经济业务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个人所得税法新变化
(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费所得由代扣代缴税款改为预扣预缴税款,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学校向受雇员工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的部分 |
45% |
181920 |
2、劳务报酬计税法方法
校外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在我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及税率沿用目前政策执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去八百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预扣税款金额。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二) 非居民校外人员,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应扣缴税款金额。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所得税率表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的部分 |
45% |
15160 |
(三)汇算清缴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居民,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需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期间对其上年取得的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六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再减除预扣税额后,即为每一个纳税人应退补的税款。 请广大教职员工关注税收汇算清缴时间,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客户端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
学校教职员工取得的业绩绩效,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且每一年度仅可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税款计算方式: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以下所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的部分 |
45% |
15160 |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税款计算方式:合并当年的工资薪金等综合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具体计税法方法和工资薪金计税方法一致。
二、涉及个人所得税经济业务调整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现对2019年我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经济业务作如下调整:
1、教职员工在校内取得的所有薪酬,全部通过工资系统归集发放。经办人员填写《山东大学(威海)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发放表(业务专项)》或《山东大学(威海)劳务派遣/劳动用工奖励绩效薪酬发放表》等表格,审批签字签章后交由财务处核算科统一发放。
2、校外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全部通过财务薪酬系统预约发放。请各单位经办人员据实填写纳税人证件号码及相关信息,纳税人为外籍人员的,还需填写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国家,并提供护照复印件。如因身份信息错误给纳税人造成影响的,由单位经办人员负责。
3、在校学生在校内取得的劳务报酬,全部通过财务薪酬系统预约发放。按照劳务所得预扣个人所得税,学生可以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期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请取得收入的学生关注税收汇算清缴时间,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客户端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4、每年12月份教职员工需通过手机APP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税务机关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办理扣除,信息重新确认后再继续办理扣除。
三、其他有关要求
1、税务部门与公安部等17个部委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对纳税人信息进行全面联网核查,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领取薪酬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办理薪酬发放业务。
2、教职员工参加外单位委托山东大学(威海)组织的监考、阅卷等活动取得的报酬,由山东大学(威海)发放给职工的,纳入工资系统归集发放,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新税法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改变了教职员工原来每月缴纳税款大致相同的情况。按照累计预扣法,前期累计收入较低、适用税率低,每月预扣税款较少;随着累计收入增高、适用税率随之提高,每月预扣税款会增高。
4、因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劳务报酬计税方式不同,请各单位经办人员在申报时,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择。
本通知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务处
2019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