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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温馨提示

    来源: 时间:2022-04-25 作者: 点击:

    全体教职医务员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3月21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文件,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为帮助教职医务员工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将税收优惠红利惠及有3岁以下婴幼儿教职医务员工家庭,现将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申报方式

    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界面,并选择“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填报。

    三、注意事项

    (一)由于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扣除年度需选择2022年及以后年度。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为:婴幼儿出生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婴幼儿满3岁入园后,应调整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可以在以后月份发放工资时补充扣除或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扣除。

    (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申报时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五)纳税人暂未获取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

    请符合政策的教职医务员工按照文件规定及时进行填报,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纳税服务热线12366,财务管理科5688836


    财务处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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