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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财字〔2018〕14 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5-04-22 作者: 点击:

山大财字〔2018〕14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8年4月11日

山东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规范银行账户资金使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4〕1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含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等工作。

第三条我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银行账户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部是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财务部统一管理全校的银行账户,相关报告经总会计师审核签字后加盖校印报出。

第六条学校各银行账户管理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负责其责任范围的银行账户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财务部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学校各银行账户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具体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管理银行账户,并报财务部备案;由于岗位调整更换管理人员的,应同时向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开户银行的,学校应在国有、国家控股的合作银行或经批准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学校按规定可以开设如下银行账户:

(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二)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需要,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

(四)按规定可以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五)我校地处不同城市的校区视同为“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

(六)学校结算中心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自有资金及其他往来资金。

(七)学生卡结算账户,分校区可在所在地同一银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学生卡结算子账户”。

(八)其他经审批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校内单位)一律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四章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方式。党费、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实行主管部门备案管理方式。贷款转存款户由我校自主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开立审批类银行账户,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财务部报送教育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

2.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学校财务部将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办理开户审批。

3.使用单位在财政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4.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学校财务部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送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学校开立备案类银行账户时,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

2.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学校财务部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送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我校自主管理的银行账户,由使用单位提出开户申请,财务部进行开户初审,并报总会计审定。开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学校银行账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后,按规定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或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教育部和财政专员办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实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管理方式的银行账户,变更事项需报送财政专员办和教育部备案;属学校自主管理的银行账户,变更事项需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银行账户,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报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九条学校银行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关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作撤销处理,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银行账户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为山东大学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专职出纳员二人的私章。学校内部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为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和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出纳二人的私章。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银行账户票据管理。由专职出纳员管理空白银行凭证(如支票、汇票等),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支票业务,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新开立银行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账户存放资金,一般采用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银行账户资金调度管理。跨行调节银行存款,应经财务部门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商议,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银行账户年检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31日之前,财务部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使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填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撰写银行账户情况说明,参加财政专员办审检或抽检。

第二十八条学校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教育部等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校内单位有违规开立银行账户、改变账户用途、不按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违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形的,学校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与学校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基金会等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由学校自主负责,学校财务部负责其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等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发布的《山东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05〕37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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