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财字〔2018〕37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8年11月28日
山东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
特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能力,规范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一流专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6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双一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省、地政府共建资金、其他有关专项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三条“双一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质量导向,突出学科;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合理调整。
第四条学校是“双一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为牵头单位,专项资金涉及的各个项目执行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双一流专项”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及时将专项预算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项目财务检查和财务验收;负责制定“双一流专项”绩效考评办法,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定期对专项进行分析总结,加强评价分析结果应用。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会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核定“双一流专项”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项目资金;审核项目资金执行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审议并报送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执行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申请和项目资金预决算,监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执行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资金预决算,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和有关制度使用资金,提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申请,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双一流专项”项目预算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中央财政“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五类设置项目。建立“引导专项”项目库,经教育部预算评审,实行滚动管理;其他有关专项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省、地政府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编制项目计划。项目执行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费用支出的具体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批预算。
第十二条加强“双一流专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财务部根据“一下”控制数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专项资金经费切块工作;各专项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提交当年切块资金二次分配方案;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的预算执行序时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对年终结转金额较大的项目,学校将相应核减下年度经费。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引导专项”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项目执行单位由于工作内容或计划变化确需调整,在项目内调剂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审批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在收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调整项目预算。
第四章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双一流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学校人才经费;学校统筹公共支撑条件经费;“学科高峰计划”自主专项经费;“学科激励计划”自主专项经费;其他专项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支出范围包括与“双一流专项”发展相关的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中央财政“引导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2.业务费。指为完成“双一流专项”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3.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双一流专项”项目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4.维修费。指用于与“双一流专项”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引导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引导专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将“双一流专项”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中央财政“引导专项”项目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复配置。使用“双一流专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年度终了,项目实施部门要对照年度计划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汇总后,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合理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纪委审计部门要对“双一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双一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追究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12〕26号)同时废止。